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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社会福利与效率
(1)公平的含义
公平也称公正,一般含义是指按照一定的社会标准(法律、道德、政策)衡量,合情合理,不偏不倚。公平的经济学含义,在西方财政经济理论中,比较常见的有两个,一是经济公平,二是分配公平。经济学研究的大部分公平是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公平。经济公平是指经济待遇方面的公平,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即横向公平(horizontal equity)和纵向公平(vertical equity)。横向公平是指“同等经济地位的人同等对待”,纵向公平是指“不同经济地位的人差别对待”。 分配公平是指收入的公平分配状态, 西方学者认为它指的是某种社会上认可的“公平”或“公正”的收入分配状态。它又可分为三种状况:起点公平、过程公平(规则公平)和结果公平。
(2)公平的准则
1)功利主义标准
边沁的功利主义原则是福利经济学的哲学基础。边沁认为人生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自己获得最大幸福,增加幸福总量。幸福总量可以计算。边沁把“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标榜为功利主义的最高目标。
由于富人最后一个单位收入的边际效用肯定低于穷人,所以将富人的收入转移给穷人,直至富人和穷人的边际效用相等,那么就可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相应的公平含义是(边际效用)平均主义。
2)罗尔斯标准:一个社会的公平状况取决于这个社会中生活处境最差的哪个人。
20世纪70年代,哈佛大学哲学教授罗尔斯(Rawls)提出关于社会福利的罗尔斯标准。罗尔斯认为社会福利水平实际上取决于效用最低的那个人的效用,社会分配应以社会上最穷的人的福利最大化为准则,这个社会目标通常被称为最大最小准则。如果最穷人的福利都有了改善,其他人不是必然更好了么?这样整个社会就进步了(见Rawls 1971)。
3)福利经济学标准
福利经济学以边际效用基数论或边际效用序数论为基础,建立福利概念。庇古根据边际效用基数论提出两个基本的福利命题:国民收入总量愈大,社会经济福利就愈大;国民收入分配愈是均等化,社会经济福利就愈大。他认为,经济福利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取决于国民收入的数量和国民收入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情况。因此,要增加经济福利,在生产方面必须增大国民收入总量,在分配方面必须消除国民收入分配的不均等。
以卡尔多、希克斯、勒纳、西托夫斯基等人为代表的新福利经济学主张效用序数论,认为边际效用不能衡量,个人间效用无法比较,不能用基数数词表示效用数值的大小,只能用序数数词表示效用水平的高低。新福利经济学根据效用序数论反对旧福利经济学的福利命题,特别是第二个命题,反对将高收入阶层的货币收入转移一部分给穷人的主张。新福利经济学家认为,只有经济效率问题才是最大福利的内容,新福利经济学根据帕累托最优状态和效用序数论提出了自己的福利命题:个人是他本人的福利的最好判断者;社会福利取决于组成社会的所有个人的福利;如果至少有一个人的境况好起来,而没有一个人的境况坏下去,那么整个社会的境况就算好了起来。
伯格森、萨缪尔森等人反对卡尔多、希克斯等人的“效率”福利经济理论,提出研究社会福利函数的“新方向”,形成了福利经济学的社会福利函数论派。社会福利函数论者认为经济效率是最大的福利的必要条件,合理分配是最大福利的充分条件。社会福利函数论者根据假定存在的社会福利函数作出一组表示社会偏好的社会无差异曲线,并根据契约曲线作出一条效用可能性曲线。社会无差异曲线和效用可能性曲线相切的切点,代表受到限制的社会福利的最大值。
在1951年出版的《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中,阿罗认为,社会福利函数必须在已知社会所有成员的个人偏好次序的情况下,通过一定程序把各种各样的个人偏好次序归纳成为单一的社会偏好次序,才能从社会偏好次序中确定最优社会位置。阿罗本想通过大量的论证对伯格森、萨缪尔森等人的社会福利函数修残补缺,但客观上却证明了不可能从个人偏好次序达到社会偏好次序,也就是不可能得出包括社会经济所有方面的社会福利函数。阿罗定理在福利经济学中被称作“不可能定理”。
4)善恶标准
公平判断必须建立在一定的价值基础上,而这个价值基础恰恰是建立福利经济学公平准则的必不可少的基本标准,它本身所包含的价值标准应最少。目前西方福利经济学并没有在建立公平准则的价值标准上取得什么突破,也没有给出一个类似于帕累托效率那样严谨的公平准则来。本人认为公平准则的价值基础还是存在的,不过他不是经济功利的基本标准——好与坏,而是社会伦理道德的基本标准——善与恶(他们本身所包含的价值标准是最少的)。
根据已经确立的基本价值标准(善与恶),作者希望通过逻辑推导,最终给出一个类似于帕累托效率那样严谨的福利经济学公平准则来,推导过程简要罗列如下: 由于公平分配的问题,是一个某些人得益,而其他人受损的问题。因此,不能如效率那样以经济功利的好坏标准去评价,而必须以社会伦理道德的善恶标准去评价。以社会伦理选择标准看,收入分配的公平状态应该是这样一种状态:如果收入的分配已经达到任何再分配都不可能在不使人们认为是恶的情况下,而使社会可以更加向善,那么这种收入分配状态就是最佳的,也就是“公平”的,否则就是“不公平的”。如果收入的再分配可以在人们不认为是恶情况下,而可以使社会更加向善,那么收入再分配就必须继续进行下去,一直到人们认为再分配是一种恶为止。我们知道,人皆有自利之心,也有善良之心,收入的再分配如果适度,人们就认为是善,收入的再分配如果过度,人们就认为是恶,社会和个人正是按照社会伦理道德的善恶标准来调节和把握收入再分配的度的,使之不断趋于公平状态。
(3)公平分配实现的条件
在市场经济中,收入能否实现“公平”分配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市场自发调节的公平(基础条件)。第二,社会自愿再调节的公平(补充条件)。第三,政府强制再调节的公平(关键条件)。
1)市场自发调节的公平(基础条件)。
它是社会个体在市场机制调节下自动实现的收入初次分配。它要求收入分配必须符合等价交换和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等价交换和平等自愿的原则,市场确定的公平准则是“要素禀赋”分配准则,它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收入分配准则,强调的是规则公平。经济学家认为,在完全自由竞争的经济环境中,个人按其所拥有的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土地)各自对生产的实际贡献来决定其收入,是公正分配的自然规律。它以边际生产力理论与均衡价格理论为基础。认为,个人获得的收入取决与所拥有的资源数量及其市场价格。
但是这种“要素禀赋”分配准则却有一个极大的缺陷,即由它决定的市场初次分配是极不公平的。原因在于起点的不公,即人们在进入市场前的要素禀赋(财富、教育、技能等)的分配是极其不平等的。因此它会造成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分配失衡。于是才有了纠正市场“要素禀赋”分配的其他准则。
2)社会自愿再调节的公平(补充条件)。
它是社会个人、家庭和团体在社会道德机制调节下自愿实现的收入再分配公平。它要求收入转移必须达到个人善良之心与自利之心的均衡状态。
由于市场初次分配的结果是不公平,出于人类的亲情、友情和同情,社会自发出现了对低收入者的救助行为,它们是一种非政府行为,主要由亲人、朋友和慈善组织等在社会道德机制下自愿实施,所有这些行为一般是按照“非盈利”的准则,以自愿捐献和无偿援助的方式进行。社会自愿再调节行为具有应急、零散、小规模的特点,能够实现的收入转移数量又相当有限,所以根本无法解决持续的、普遍的、大规模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它们对公平分配虽然可以起到局部的“涓滴和泉涌”效应,对缓解两极分化,促进分配公平具有积极作用,但对全局来讲仍然是杯水车薪,无力扭转贫富差距的大局,也无法解决公平分配问题。
3)政府强制再调节公平(关键条件)
它是整个社会在民主政治机制(公共选择机制)调节下强制实现的收入再分配公平。它要求收入转移必须达到社会善良之心与集团自利之心的均衡状态。
由于社会自愿调节机制也无法解决公平分配问题,于是出现了政府强制再调节机制,这种强制性再调节机制是目前人类解决公平分配最有效也是最关键的机制。为了实现最适度收入分配的目标,公共选择机制下的改进型公平准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强调起点公平的禀赋基础准则(实质:起点公平+规则公平)。它所要表述的原则是:假定一开始即有均等地位,然后维护在竞争市场上能赚到的。它反对起因于遗产继承、不同的教育机会或家庭地位等的不平等,要求政府通过强制性税收(遗产税)和转移支出(助学金、奖学金、救济金、社会保障支出)消除或减弱起点的不平等。
②强调最低福利水平的禀赋基础准则(实质:最低代价的起点公平+规则公平)。它所要表述的原则是:确定最低福利水平,在此之上使禀赋原则得以应用。它的基本要求就是确保没有人会因贫困而受苦。要求政府通过再分配计划重点确保最低收入者阶层的最低福利水平或最低的生存和发展机会。而对竞争市场上的最高收入和财富则不加限制。
③强调最大福利的功利准则(实质:规则公平+结果公平)。它所要表述的原则是:禀赋基础的不平等性作为一种事实存在应被承认,但是它们不能被允许用来决定分配状态,最后的分配状态应根据社会总福利最大化和平均福利最大化的原则来确定。它不仅赞同自愿转移,更主张强制转移,但功利原则并不是一种平均主义的解决办法,政府税收转移计划不是要将富人的钱与穷人平分,而是要实现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边际效用的彼此完全相等。但由于在效用的衡量上存在者一系列不可克服的问题,因此功利准则是理论上的价值大于实际上的价值。
④社会主义的两种改进型办法。一是按劳分配准则,准确地讲应是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为辅的准则(实质是规则公平)。二是马克思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准则”,这是一个目前还无法实现的理想准则。(实质是起点公平+规则公平+机会公平,当然结果也必然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