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与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的区别:ICSID通过受理和处断国际投资争端,为海外投资家在东道国所可能遇到的各种政治风险(非商业性风险),提供法律上的保障;MIGA则通过直接承保各种政治风险,为海外投资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并且进一步加强法律上的保障。
51 MIGA机制的特点:①MIGA体制源于OPIC体制,又远高于OPIC体制;②MIGA是当今世界南、北两大类国家之间经济上互相依存、冲突、妥协和合作的产物;③这种妥协的结果之一,就是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自我限制本国在外国投资担保问题上的主权;④妥协的另一方面的结果是,《MIGA》成员国中的发达国家同意敦促本国投资者更加尊重东道国—发展中国家的政治主权和经济主权;⑤MIGA机制不同于任何官办保险机制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对吸收外资的每一个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同时赋以“双重身份”:一方面,它是外资所在国的东道国,另一方面,它同时又是MIGA的股东,从而部分地承担了外资风险承保人的责任。
52 当地成分要求:是由东道国采取的,与贸易有关的一种投资措施。指为帮助东道国保持以对外收支平衡,要求外国投资企业必须购用一定数量东道国产品作为其生产投入。这种措施已被禁止。
53 在双边投资条约中,通常规定的国有化和征收的条件:①为了公共目的;②采取以非歧视方式;③按照法律程序进行;④给予补偿。双边投资条约的作用:①在国际法上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拘束力,比国内法的保护要强有力的多;②可以顾及当事人双方国家的特殊利益,因而利于在互利的基础上谋求协调一致;③可以加强或保证国内法的效力;④双边投资条约,特别是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既含有关于缔约方权利和义务的实体性规定,又有关于解决投资争端程序规定,可以避免或减少法律障碍,保证投资关系的稳定性,促进私人投资活动的发展。
54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国家的涉外(对外)投资法、各类双边性国际条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全球性国际公约。
55 跨国公司:是指由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若干实体组成,通过一个或数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活动,各实体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
56 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主要特征:①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有专门的外资法典或系列性法规,对有关外资的审批、待遇、国有化及补偿、财税优惠及争端解决等法律问题,作出特别规定;②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对外资进行限制、管理、监督的同时,往往在税收、外汇使用及争端解决等许多方面,给予优于内资的种种待遇;③由于20世纪80年代流向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在国际直接资本跨国流动总额中的比例急剧下降,为促使外资回流,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最近的发展趋势是逐步放宽限制,给予外资更多的保护和优惠。
57 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对外国投资保护和鼓励的措施:①在投资法典中赋予外国投资者“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②资本或利润汇出的保障;③慎重征收(或国有化)及给予补偿;④给予各种财税优惠,包括税收优惠、关税减免和其他优惠;⑤妥善解决涉外投资争端。
58 WTO体制下的国际投资规范中《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主要内容:①《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由三大部分组成:协定文本、附录(有关各具体服务部门的协定)、各国的市场准入承诺单;②协定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A.WTO协定之下的一般性义务,即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B.承担具体承诺义务,即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世贸组织投资规范对于国际投资法制的意义:①它建立了一种多边谈判机制,各成员方可通过谈判,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扩大对其他成员方投资者的开放范围;②它可以促进各成员方外商投资立法的完善,不断完善外资待遇和保护机制。
59 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布雷顿森林体制建立了一个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为:①采取黄金—美元本位制;②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③设立资金支持制度;④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布雷顿森林体制于1973年彻底崩溃。
60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就监督成员国的汇率政策提出了三条原则:①成员国有义务不得为妨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从其他成员国取得不公平的竞争利益而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②成员国为消除外汇市场上的混乱状况时,须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③成员国在采取干预制度政策时,应合理照顾其他成员国的利益,包括其货币受到干预的国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