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处理好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A:利益原则和法制原则;B:发挥两个积极性原则;C: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
1.利益原则和法制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维护中央整体利益同时,承认地方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和合理合法性;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权限划分纳入法制轨道,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权限划分法制轨道,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关系通过宪法作出规定。
2.发挥两个积极性原则。中央和地方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3.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要联系起来、统一起来,避免各地自我创收,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损害了政府形象。
试论述我国地方政府实行的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内容和意义。
1.现行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规定,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说:各级行政首长在本级人民政府的全部工作中负有“三权一责”,即:全面领导权;最后决定权;人事提名权;行政首长负全面责任。
2.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讲座决定。
3.这些规定,就从制度上保证了行政首长负责制既能体现民主集中制的集中一面,以能使集中建立在异议的基础之上,以防止行政首长负责制变成个人独裁制。
4.这种领导体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几十年政府工作经验,是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而采取的一项重要组织措施。改变了过去政府工作中集体领导,议而不决;集体负责,实际可能无人负责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