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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份贵州自考《保险法》专科考试真题一

    2019-03-27 16:56:20   来源:贵州自考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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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贵州自考网整理的2018年10月贵州自考《保险法》考试真题一

    21、下列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特约保险保意外伤害的是
     
    A.被保险人从事登山体育活动中遭受的意外伤害
     
    B.被保险人喝酒过量后发生的意外伤害
     
    C被保险人在殴打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D.被保险人在拒捕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22、下列关于健康保险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A.健康保险与疾病保险相同 B.健康保险的期限较长
     
    C.保险金给付具有惩罚性 D.合同条款呈现出复杂性
     
     
    23、下列属于特种医疗保险的是
     
    A.普通医疗保险 B.补充医疗保险
     
    C.处方药保险 D.住院津贴保险
     
     
    24、下列关于保险公司解散的法律后果,说法正确的是
     
    A.对外代表公司的职权仍由公司原来的代表机关行使
     
    B.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必要时行使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职权
     
    C.保险公司与股东的法律关系不复存在
     
    D.公司可以进行财产处理事宜
     
     
    25、下列属于保险危险防范监管的是
     
    A.保险资金运用监管 B.偿付能力监管
     
    C.合同内容监管 D.再保险制度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至少有两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错选、多选或少选均无分。
     
     
    26、《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军爷事由包括
     
    A.承保危险不存在
     
    B.权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C.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D.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保险
     
    E.投保人延期支付保险费
     
     
    27、下列关于受益人指定权行使的说法,正确的是有
     
    A.指定权的行使是一种双方行为
     
    B.指定受益人的行为是要式行为
     
    C.受益人的指定权既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也可在合同成立后行使
     
    D.指定受益人时必须说明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关系
     
    E.当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受益人指定权应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行使
     
     
    28、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有
     
    A.保险标的部分损失
     
    B.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
     
    C.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D.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E.投保人未按约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29、法律设置规则调整重复保险的目的在于
     
    A.防止超额保险 B.避免不当得利
     
    C.控制道德危险 D.增强安全保障
     
    E.最大程度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30、下列情形会导致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权归复的有
     
    A.没有指定受益人
     
    B.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C.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
     
    D.因受益人的过失导致保险事故发生
     
    E.受益人放弃受益权而没有其他受益人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31、简述保险合同为非要式合同的理由。
     
    32、筒述危险显著增加通知义务的积极构成要件。
     
    33、简述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
     
    34、简述人寿保险合同的法定除外责任。
     
    35、简述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内容。
     
     
    四、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13分.
     
    36、论述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区别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
     
     
    五、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11分,共22分。
     
    37、2014年9月30曰,甲公司在乙人财保险公司为其林木投保森林火灾保险,乙分别出具三份保单保单编号为PMPP007、PMMP008、PMMP009,保险年限一年
     
    (2014年9月30日至2015年9月29 日),保险费为900972元。保险单出具后,   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仅支付了小部分保险费,尚欠700000元。乙于2015 年10月22日向甲公司发送书面保险费催缴通知书,要求甲于2015年12月31日   前清缴保险费。次日,甲公司向乙出具承诺书,承诺分两期支付完毕。
     
    问题:
     
    (1)甲乙双方能在森林火灾保险合同中约定哪些基本危险?
     
    (2)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应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3)在甲方未按承诺支付保险费的情况下,乙方可向法院主张哪些权利以维护自身权益?

     
    38、2013年1月6日6时左右,灌云县高级中学高二年级(30)的仇某参加所在班级组织的跑步时摔倒在地,被送至灌云县人们医院进行抢救,病史录中载明“跑步跌倒后十余分钟,由老师用汽车于6:25送人至本院......于7:30宣布死亡,诊断:猝死(院外死亡)。”
     
    2013年1月24日,仇某父母(己方)于灌云县高级中学(甲方)签订协议书,   栽明甲乙双方确定乙方之子仇某是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意外死亡,甲方对其的死亡无任何责任,鉴于其为在校学生,乙方家庭生活困难,甲方出于人道援助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150000元。乙方及其近亲属不得就仇某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补偿费用,不得申请仲裁或起诉。乙方已从甲方领取150000元,   另查明:灌云县高级中学所在省教育厅作为投保人在人保江苏省分公司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由江苏省人民政府通过财政将保险费缴纳至人保江苏省分公司,被保险人为江苏省范围内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教育机构(包括小学、中学等),其中人身伤害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300000元,事故在该险种保险期内。
     
    还查明:仇某的监护人作为投保人为仇某在人保灌云县支公司投保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3年8月31日二十四时止,保险责任重若意外身故,残疾给付,每人保险金额为7500元。
     
    问题:
     
    (1)人保灌云支公司是否应向仇某父母支付7500元的保险金?说明理由。
     
    (2)人保江苏省分公司是否应按照校(园)方责任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佥?说明理由。
     
    (3)若甲乙协议的费用无法弥补仇某父母损失,仇某父母是否有权请求人保江苏省分公司赔偿保险金?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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