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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自考-考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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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 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作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 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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