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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贵州自学考试《保险学原理》本科习题(5)
为此,贵州自考为广大考生整理了:2019年贵州自学考试《保险学原理》本科习题(5)
第五章人身保险
一、选择题
1.人身保险是以( )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
A.生存或身体 B.生存或死亡 C.生命或身体 D.健康或疾病
2.在人寿保险中自( )起计算,宽限期一般为30或60天。
A.合同生效之日 B.投保人缴纳保费之日
C.应缴纳保费之日 D.合同失效之日
3.复效条款是指在投保人( )造成失效后一定时期内,投保人可申请复效。
A.未如实告知 B.被保险人年龄误告 C.不按期缴纳保费 D.以上三者
4.人寿保险是以( )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A.身体 B.死亡 C.生命 D.生命或身体
5.我国自杀条款规定在保险合同生效后( )内,自杀死亡属于除外责任。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6.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将每期盈利的一部分以红利形式分配给( )的保险。
A.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人 B.被保险人 C.投保人 D.受益人
7.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的除外。
A.1年 B.2年 C.3年 D.5年
8.宽限期条款适用于( )
A.趸交保险费的人寿保险 B.健康保险
C.意外伤害保险 D.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
9.以下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属于被保险人遗产,纳入遗产分配
B.不属于被保险人遗产,不纳入遗产分配,但可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C.不属于被保险人遗产,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可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D.属于被保险人遗产,纳入遗产分配,可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
10.保险人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给付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 )内,确定最低数额先予支付。
A.10日 B.15日 C.30日 D.60日
11.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生后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 )行使。
A.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 B.投保人指定受益人
C.被保险人的债权人 D.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125.人寿保险合同的复效期为( )
A.半年 B.两年 C.三年 D.五年
13.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其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方便投保人,另一方面是为了不使保险合同轻易失效,巩固保险人的已有业务的特别规定属于( )
A.不可抗辩条款 B.宽限期条款 C.年龄误告条款 D.复效条款
14.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金是按规定( )给付。
A.条件 B.份额 C.比例 D.定额
15.在意外伤害的构成要素中,致害物以一定的方式破坏性地接触.作用于被保险人身体的客观事实称为( )
A.侵害对象 B.侵害事实 C. 侵害程度 D. 致害物
16.宽限期条款是分期缴费的人寿保险合同中关于宽限期内( )的规定。
A.投保人延迟缴费使保单暂时失效
B.不因投保人延迟缴费而失效
C.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疾病支出医疗费用或收入损失不负责任
D.从首期缴费开始生效
17.保险公司一般使用的生命表是( )
A.社会生命表 B.经验生命表 C.国民生命表 D.公司生命表
18.健康保险中为防止已经患病的被保险人投保而规定了( )
A.保证期 B.宽限期 C.等待期 D.追溯期
19.按照保险业务的性质,投资连结保险属于( )
A.信用保险 B.财产保险
C.人寿保险 D.收入补偿保险
20.复效条款是指在投保人( )造成失效后一定时期内,投保人可申请复效。
A.未如实告知 B.被保险人年龄误告 C.不按期缴纳保费 D.以上三者
21.人身保险中,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规定是( )
A.只要求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
B.只要求在合同终止时存在保险利益
C.要求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始终存在保险利益
D.无时效规定
22.如果20岁的生存人数有1000人,21岁的生存人数有998人,22岁的生存人数为992人,那么20岁的人在21岁死亡的概率为( )
A.0.0080 B.0.0060 C.0.0081 D.0.00604
二、判断题
1.如果保单所有人在宽限期内未缴付保险费,他可以通过实施自动保费贷款条款使保单继续有效。 ( )
2.投保人申报年龄不真实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 )
3.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生效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不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4.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
5.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6.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
7.雇主为与自己有雇佣关系的雇员投保人身保险,可以指定自己为受益人。( )
8.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只能指定一人为受益人。( )
9.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
10.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三、名词解释
1.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的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人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2.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3.等待期指为了消除既往疾病的影响,在保险合同中预先设定的一个期间,在此期间内因疾病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予赔付,但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除外。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控制逆选择
4.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保险简称医疗保险,主要补偿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医疗费用支出。
5.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
6.健康保险为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因疾病、分娩或意外伤害而接受治疗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或补偿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因分娩而无法工作时的收入损失的一类保险。
7.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
8.保险合同复效:保险合同中止后一定时间内,由投保人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后,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四、简答题
1.简述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人身保险事故的特点:
由于人身保险标的与财产保险标的具有本质区别, 因此, 人身保险事故与财产保险事故相比有很大的不同。(1)大部分人身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必然性。(2)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分散性。(3)死亡风险随被保险人年龄的增长而增加。
2.简述宽限期条款。
宽限期条款对于没有按时缴纳保费的投保人给予一定时期的宽限期。投保人只要在宽限期内缴纳了保费,保单继续有效。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如果此时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中扣除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
3.简述免费观望期条款。
免费观望期条款又称“犹豫期”条款。该条款允许保单所有人在收到保单后的一个期限内(通常为10天)进一步考虑是否应当或者需要购买该保险。在免费观望期内,保单所有人可以撤销合同,保险公司将如数退回投保人缴纳的首期保费。保险责任在免费观望期内通常有效,但在投保人取消保单时则失效。
4.人身保险的受益人是如何指定的?
答: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5.简述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构成。
(1)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不包括在保险期限以外时期遭受意外伤害,而在保险期限内死亡或残废的情况;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
(2)是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残废或死亡。
在意外伤害保险中,有关于责任期限的规定,只要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即责任期限内,如90天、180天等)造成的死亡、残废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即是被保险人在死亡或被确定为残废时保险期限已经结束,只要未超过责任期限,保险人就要负责。
(3)是意外伤害事故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五、计算及案例分析
1.高某在2009年9月1日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5年期定期寿险,保额10万,2010年7月1日他又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额15万。两份保险的受益人都是高某的妻子。2011年1月20日高某在一次外出途中心脏病发作身亡。高某生前对王某负有8万元的债务,高某身故后王某前来索债。问:
(1)高某的妻子可以得到保险公司多少赔偿?为什么?
(2)王某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从保险金中获得高某生前对其所欠的8万元?为什么?
(1)高某的妻子可以得到定期寿险的10万元保险金。而由于心脏病不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所以保险公司不给付赔偿金。
(2)不可以。因为指定受益人的受益权不同于继承权,受益人按照人身保险合同规定申领保险金是他行使人身保险合同赋予他的受益权,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无须缴纳遗产税,也不能用来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
2.某单位女工王某因骤发白血病死亡。其父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一张人寿保险单,保险金额为5000元。于是王父持保单申领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查阅档案时发现“受益人”姓名为李某。据查李某系被保险人王某的同组女工,关系一般,只是在投保时双方开个玩笑,各自填写对方为受益人。而王某未婚,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请分析此案的保险金应归谁?请说明理由。
此案保险金应归合同指定的受益人李某。理由在于: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一种严肃的合同行为,载明于合同上的内容受法律保护和约束。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王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论其与人开玩笑与否,一旦写入合同的内容都视为其真实意图的表述。(3分)而保险事故赔付的一般原则是遵循先受益人,后继承顺序人。只要指定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依然生存且没有丧失受益权,其受益权应得到法律保护,因此该案保险金应归受益人李某。尽管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一般,只是同组女工,王某的父母只有在李某书面递交放弃保险金声明后,才可获取保险金。
3.王某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单,合同成立并生效的时间为2009年3月1日。因王某未履行按期交纳续期保费的义务,此保险合同的效力遂于2010年5月2日中止。2011年5月1日,王某补交了其所拖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此合同效力恢复。2011年10月10日,王某自杀身亡,其受益人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而保险公司则认为"复效日"应为合同效力的起算日,于是便以合同效力不足两年为理由予以拒赔。问题:
1.请解释自杀条款和复效条款?
2.此案中保险人是否应该进行赔付?请说明理由。
【答案】(1)自杀条款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复效条款固定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即复效)。
(2)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案中保险合同的自杀条款效力应该从复效日算起。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王某为其正在上大学的儿子王南(20岁)投保—份人身保险,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王某本人为受益人。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表述是否正确的?说明理由。
(1)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险合同无须经王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效。
(2)设1年后王南因失恋而自杀,保险公司可以给付保险金。
(3)设某年暑假王南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则保险公司在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汽车车主行使追偿权 。
(4)设应于2010年10月9日支付当年保险费,但直至2011年10月9日王某再未交保险费,此时保险公司可以起诉王某要求支付保险费。
【答案】(3)正确(1)(2)(4) 不正确
问题解析:
新《保险法》第34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1款规定限制。
新《保险法》第44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新《保险法》第46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新《保险法》第38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5.周先生以自己为被保险人投保了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20 万元。投保时,周先生将自己的实际年龄40 岁虚报为38 岁,而当时40 岁男性对应的保费为400 元,38 岁男性对应的保费为380 元。若干年后周先生病故,保险公司发现其误告年龄,保险公司是否必须履行其给付的义务?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应当是多少?
【答案】保险公司还应进行给付,但会对保额进行调整,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为(380/400)*20万元=19万元。
五、论述题
.在主要的标准寿险保单条款中,哪些对投保人有利?哪些对保险公司有利?哪些对二者都有利?自杀条款规定两年的免责期限有何意义?为什么不将自杀定为除外责任呢?
对投保人有利的有:免费观望期条款,不可抗辩条款,宽限期条款,所有权条款,复效条款,不丧失价值的选择条款,保单提现条款,自动垫缴保费条款,受益人条款,保险金给付的选择条款;
对保险公司有利的有:除外责任条款;
对两者都有利的有:完整合同条款,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保单贷款条款(保单所有人可以以比较简便的方式进行融资,保险人能额外获得利息收入,且有保单作为抵押,风险较小)。
另外,红利选择条款只是规定了红利分配的方式,无所谓对哪一方有利。
(说明:以上的划分并不严格,有些对投保人有利的条款从某些角度上看也对保险公司有利,但对投保人的偏向更加明显。)
自杀条款的两年免责期的意义在于:自投保之日起两年后,蓄意自杀者通过保险谋取保险金的可能性已经很小。根据心理学的相关研究结果,自杀意图能够持续两年并最终实施的可能性很小。对于自杀条款设置两年的免责期主要是为了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moral hazard),两年的负责期已经基本达到这一目的,人寿保险的最终目的还是给被受益人提供保障,如果完全把自杀定为免除责任,违背了其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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