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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自考复习资料《秘书学概论》复习考点二

    2020-01-29 19:49:58   来源:其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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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自考网为广大贵州自考考生整理自考《秘书学概论》复习考点二,以帮助大家更好的进行自考复习,顺利通过《秘书学概论》考试,早日拿到自考毕业证书: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和相关经济法律制度

      一、 法的本质

      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社会规范,有其自己的本质和特征:①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和属性;②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③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从法的起源和基本性质看,阶级性是法的基本属性。法也具有社会性,有着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社会职能。

      二、 法的形式

      广义上说,法的形式问题包括法的渊源形式和法的结构形式。

      1. 法的渊源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①宪法;②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③行政法规。由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④地方性法规;⑤规章;⑥国际条约。

      2. 法的结构

      法的结构是由法律规范、法的部门和法的体系三个层次构成。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基本组织细胞,他通常由三部分组成:①假定;②处理。这是法律规范最基本、最核心的部分;③制裁。

      三、 法人制度

      1.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2. 法人的分类:①资本主义理论的法人分类:公法人和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②我国《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进行注册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四、 代理制度

      1.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立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2. 代理的法律特征是:

      ①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

      ②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即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

      ③代理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 意思表示;

      ④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之接归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甚至于代理的不良后果和损失),均由被代理人 承受,从而在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确立了法律关系。

      3. 代理的种类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4. 《民法通则》对有关行为和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①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仍进行代理的,均为无权代理,均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被代理人追 认,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②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民事责任。

      ③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事项违法而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代理行为违法却不表示反对,有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④委托代 理转托时,应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及时告知被代理人取得其同意,否则,由代理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的不在此 限。

      五、 所有权制度

      1.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又称财产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采取四分法,规定了四种权能: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

      2.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①所有权权力具有绝对性;②所有权权力具有排他性;③所有权是一种完整、充分的物权。

      3. 所有权取得由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4. 财产可以有两个以上公民或法人共有。共有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六、 债权制度

      1.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2. 债权和所有权的关系

      债 权和所有权密切联系,但又有区别,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①主体。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而所有权则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 定的。

      ②内容。债的内容即债权债务。所有权则不同,所有权内容为对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义务则是除所有人的一切人所承担的不侵犯义务。

      ③客体。债 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物。

      3. 债的分类:

      ①按照债的发生根据,分为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

      ②按债的标的物的属性,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③按债的主体数量,分为单一之债和多人之债,其中,多人之债有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以上就是自考《秘书学概论》复习考点二的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20年4月自考考试时间为4月11日、12日,距离现在仅剩3个月的时间不到,想了解更多贵州自考考试复习资料,尽在贵州自学考试网,也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获取更多贵州自考的考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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