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违反合同及其补救
(一)违反合同与补救
2.有一种违反合同特别严重,《公约》称之为“根本违反合同”。根据公约25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是不是根本违反合同,引致的法律后果很不一样:是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如果不是根本违反合同,则受损害的一方不能宣告合同无效,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和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办法。
《公约》第74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但赔偿额有一个限制,即“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七、风险的转移
(一)风险转移的含义
在国际货物买卖,依据合同,货物要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货物的所有权要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货物的风险,原是卖方承担着的,也应于某个时候,改归买方承担,这就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风险转移问题的要害在转移的时间,即风险在什么时候从卖方转移给买方。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公约
一、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性质、作用和它的制定
《公约》已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对我国有约束力。
二、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三)《公约》的适用范围
1.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及其他有关事项
(1)据《公约》,营业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即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2)据《公约》,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这些国家或其中一个国家虽非缔约国,但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也就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
2.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或其他事项
(1)据《公约》第2条规定,它不适用下列六种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