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有以下三项:
1.对《公约》的“合同的订立”部分或“货物销售”部分可以声明保留(92条);
2.对《公约》的“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规定,可以声明保留(95条);
3.《公约》规定,合同的订立、更改或终止,无须以书面为之。对这一规定,可以声明保留(96条)。
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即据《公约》第95条、第96条的规定,作了保留声明。
第六节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支付
三、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含义和作用
信用证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和他们之间的关系
信用证的当事人,可以多达六、七个,他们是:
1.开证申请人,即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2.开证行;
开证行通常是开证申请人所在地的银行。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存在着一种委托关系;
3.受益人,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
受益人有权享有信用证上的利益。受益人在接收了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之时,他们之间便形成了以信用证条款为内容的合同关系。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没有直接关系;至于他们之间本来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那是另一问题。
4.通知行,即接受开证行的委托,负责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它通常是卖方即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
通知行与开证行是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
5.议付行,即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按信用证所开出的汇票的银行;
6.付款行,即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
7.保兑行,即就开证行开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愿承担保兑责任的银行。在信用证的诸多当事人中,并不一定有保兑行。
第七节 国际货物买卖的管制
新规定的措施,则有如下三种:
一、保障措施
《对外贸易法》第29条规定:“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须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二、反倾销
三、反补贴